进口货物报关单增加9项:“页码/页数”、“境外发货人■◆★”、■★★★■■“货物存放地点”、◆★◆■“启运港”◆■★◆■◆、“入境口岸”、★◆■★★◆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◆★■”★■■、◆■■■“报关人员证号◆◆”、“电话”、“自报自缴”(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)■★■◆;修改5项:原“收发货人”修改为◆■■“境内收货人★■”★■■■◆、原◆★“进口口岸”修改为“进境关别”、原“运输工具名称”修改为■★★“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■◆■”◆★、原★■■★“装货港”修改为“经停港■■★★”、原“随附单证■★■”修改为★◆■■“随附单证及编号”;删除2项◆◆:“录入员”◆★★◆■、“录入单位”;位置变化3项◆◆◆◆★■:★◆★■■“集装箱号”★■■★■■、“境内目的地■■◆■”★◆、“申报单位”◆■★。
此次修改对进口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布局结构进行了优化,版式由竖版改为横版■◆◆★,纸质单证全部采用普通打印方式,取消套打■★■◆◆,不再印制空白格式单证★◆。
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0项:“页码/页数”、“境外收货人”、★◆◆■“合同协议号★★◆◆■”★■■■◆◆、■◆■■◆◆“指运港◆★■■”■★、◆■◆“离境口岸★◆◆◆■”、“原产国(地区)”、“包装种类”■■◆★★、■◆★◆◆■“报关人员证号”、“电话■◆■■”、“自报自缴”(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)。修改4项:原★★★★◆“收发货人”修改为◆■■“境内发货人”、原◆◆■★“出境口岸■★◆◆◆”修改为“出境关别”★■◆◆、原■■■“运输工具名称”修改为“运输工具名称/航次号■■◆■◆”、原◆■“随附单证”修改为“随附单证及编号■◆◆★”■★◆◆◆■;删除2项★★■■★◆:“录入员”、“录入单位◆◆★★■◆”★★◆■★。位置变化3项:★◆“集装箱号◆★”、“境内目的地◆■”、■★■★“申报单位■★■★”。
修改后的进口、出口货物报关单和进境、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格式自2018年8月1日起启用■◆◆◆,海关总署2016年第28号公告同时废止◆◆■,原入境、出境货物报检单同时停止使用。
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增加12项◆■■:“页码/页数”、★■■“境外发货人★■■◆■”、“合同协议号”、“包装种类”、“货物存放地点”、“启运港”、★★■◆“经停港★■■■◆”◆■★★◆、★■■◆“入境口岸”★■★◆★、“最终目的国(地区)★★◆”、“报关人员证号”■★、◆◆“电话”、“自报自缴◆★★”(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)◆■★■;修改4项:原◆■★■◆“收发货人◆★■”修改为“境内收货人◆◆◆★”■◆★■◆★、原■★■◆◆■“进境口岸”修改为“进境关别”、原“运输工具名称”修改为“运输工具名称/航次号”、原“随附单证■■”修改为■◆◆★“随附单证及编号”◆◆★■;删除2项■★:“录入员”6163银河网页入口◆■★、◆★■■“录入单位★◆”; 位置变化3项:“集装箱号◆◆★■”、“境内目的地”、★◆◆★★■“申报单位◆★◆■”。
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◆■■,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18年第61号■★◆◆■,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申报行为,根据《海关总署关于修订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〉的公告》(海关总署2018年第60号公告)要求,决定对相关单证格式进行修改◆■■。
此次修改涉及4种单证◆■★★: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(JG01,简称进口货物报关单)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(JG02,简称出口货物报关单)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(JG21■◆★◆◆,简称进境货物备案清单)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(JG22,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),调整后的单证样式参见附件。
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加7项■★◆★★■:■◆“页码/页数”、“境外收货人”、◆◆“离境口岸”、★◆◆★★★“原产国(地区)”、“报关人员证号”、■■■■“电话”、◆★■■■“自报自缴”(在表体商品项下方打印);修改4项:原“收发货人”修改为“境内发货人”、原◆■★■★★“出口口岸”修改为■◆“出境关别◆★■”、原“运输工具名称”修改为“运输工具名称及航次号”◆■◆★、原★■■◆“随附单证”修改为“随附单证及编号★★■”;删除2项:“录入员■★◆■◆”、◆★“录入单位”★★★■■;位置变化3项:“集装箱号”◆■◆、◆■★◆■★“境内货源地”、★■◆■“申报单位★■■”。